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優秀青年獎評選辦法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三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本會青年會員對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技術或事業具有特殊貢獻之事蹟,特設置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優秀青年獎(以下簡稱本獎項)。本獎項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 |
1. | 對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技術研究發展、應用推廣、規劃設計、管理服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 |
2. | 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以當年度推薦截止日為準),且品德良好者。 | |
第二條 | 本獎項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及獎狀,每年以一至二人為限。 | |
第三條 | 本獎項之評選由本會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 |
第四條 | 本會會員三人以上,得於每年年會三個月以前提名本獎項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由本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將評選結果於年會一個月前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簽署提名本獎項候選人,但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委員會通過時,得於本委員會集會時,由委員三人以上署名另行提出本獎項候選人提付審查。 | |
第六條 | 本獎項候選人經過本委員會審查討論後,對每位候選人以無記名方式投同意票,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合格。如合格候選人為三位或三位以上時,則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一位或二位候選人。如候選人中有本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應迴避投票。 | |
第七條 | 在理事會對評選結果未作正式決定時,一切提名及審查與投票經過,均不公開。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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