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業務部組織辦法
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為充分運用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資源對社會開展服務,特訂定業務部組織辦法。 | |
第二條 | 本會依對外服務業務性質,得分別設立不同之業務部獨立作業。各業務部依第一、第二依序編號並聘專任經理人綜理該部業務,其職稱為業務部執行長,全權代表本會對外辦理服務事務。 | |
第三條 | 業務部執行長之新聘、續聘及解聘依本會業務部執行長聘任及評量要點辦理。 | |
第四條 | 業務部執行長基於業務需要,得由理事長授權決行對外之行文及簽約。 | |
第五條 | 本會秘書處協調各業務部統一對外辦理服務事項,並協助業務部執行長辦理服務計畫投標及簽約等事宜。 | |
第六條 | 業務部執行長應列席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 |
第七條 | 業務部執行長對於其部內員工負有指揮及監督之責。部內員工之僱用、解僱、薪級及獎金之核定,均需送本會服務委員會備查。 | |
第八條 | 各業務部得視需要自行辦理會計事務,其帳務應送本會秘書處彙整。 | |
第九條 | 為保障業務部員工士氣,維護本會對外服務品質,全體業務部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設置勞資會議,由各該業務部執行長代表本會行使資方之權利與義務。勞資會議開議時應邀請本會服務委員會一人代表列席。 | |
第十條 | 業務部員工遇有職場工作或性別不平等事項得直接向本會常務監事申訴。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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