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獎章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七十年六月五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五五一號函核准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十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二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本會宗旨成立,負責本會獎章之評選。 |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每屆由學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年會一個半月前開會評選當年獎章候選人,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法定人數,於年會一個月前將評選結果報告理事會。 | |
第四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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