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二日台內社字第八0七七三三號函備查
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會員大會通過改名,內政部七十年一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六四六八四號函核准改名
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日會員大會修訂,內政部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八四三四一一號函備查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台內社字第八四0六0一四號函備查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台內社字第0九六000五0三四號函備查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九七000六四七六號函備查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台內社字第0九八00一一三六0號函備查
民國一O三年十二月六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內團字一0三0三三0三八八號函備查
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五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內團字一0五00八二九六一號函備查
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 內政部一0九年二月十八日台內團字一0八00八一0七八號函備查
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 內政部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團字一0九00六七二八二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Society of Photogrammetry and Remote Sensing,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發展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為宗旨。 |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四條 | 本會置總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凡在同一地區有會員一百人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分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五條 | 本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組織與活動。 | |
第六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
一、 | 研究及辦理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學術、教育訓練事項。 | |
二、 | 徵集圖書資料,調查研究發展國內外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 | |
三、 | 刊發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圖書刊物。 | |
四、 | 接受公私機關委託,研究設計及協助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項,不以營利為目的。 | |
五、 | 其他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項。 |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 | |
一、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攝影測量、遙感探測或空間資訊專業相關工作,或對這些專業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
二、 | 團體會員:凡與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有關之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 |
三、 | 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累積出席十次以上年度會員大會,中間且未有連續三年未出席之紀錄,得再一次繳足五年會費,申請為永久會員。本會得視需要置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和榮譽會員不計入本會會員人數,且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
第八條 | 本會會員應享下列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 |
一、 |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
二、 |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權益。 | |
三、 | 免費享受本會會刊及優待價購本會圖書。 | |
四、 |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得請求可能之協助。 | |
五、 | 參加會員大會。 | |
第九條 | 個人會員未繳納會費或連續三年(含)未出席會員大會者,或永久會員連續三年(含)未出席會員大會者,列入失聯之會員。失聯之會員暫停其會員權利,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
第十條 |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 |
二、 | 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 |
三、 | 依照章程繳納會費。 |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 | |
第十二條 | 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並頒發贊助會員證書。贊助會員不計入本會會員人數,且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
第十三條 | 凡對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十人之署名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榮譽會員不計入本會會員人數,且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 |
第十四條 | 會員逾期不繳會費,停止其應享之權益。連續四年以上仍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
第十五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六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第十七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 |
第十八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
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九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
第二十條 |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於每屆選舉前提出應選名額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由會員選舉,但所選之人不限於候選人名單上者。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 |
二、 | 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
四、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
五、 | 重要職員之任免。 | |
六、 | 通過預算及決算。 | |
七、 | 審核會員資格。 | |
八、 | 保管本會基金財產。 | |
九、 |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
二、 |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 |
三、 | 稽核本會財務。 | |
四、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
五、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
六、 |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 |
七、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
第二十五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
第二十六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三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意旨處理會務,必要得酌用雇員。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
第二十八條 | ||
一、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二、 |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列席理事會。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之交接,應於理監事選舉後一個月辦理完畢。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三十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
第三十一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三十二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一、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
二、 | 會員之除名。 | |
三、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
四、 | 財產之處分。 | |
五、 | 本會之解散。 | |
六、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
第三十三條 |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三十四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五章 經 費 |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以會員繳納之會費為主,但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特別捐款,或服務收入,其用途以用於本會目的事業為限。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規定如下(均以新台幣計算): | |
一、 | 個人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伍佰元。 | |
二、 | 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伍仟元以上。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八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依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等,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依法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呈報主管機關)。 | |
第三十九條 | 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政府,或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研究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 |
第六章 附 則 | ||
第四十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四十一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會員十人以上之簽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 |
第四十二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案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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